重庆市会展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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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费

发布时间:2010/12/14 来源:
 

重庆市会展行业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经20101118日协会第三届一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为规范重庆市会展行业协会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保障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重庆市会展行业协会章程》第五章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按照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08316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意见》渝府发〔2010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会展行业的实际情况,现拟定重庆市会展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会费标准

      会费是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由会员缴纳,用于发展本协会各项相关业务和内部管理的基本活动经费。上交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依照本办法,按照会籍隶属关系上交。

(一)企业、单位团体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8000元;

(四)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5000元;

(五)凡副会长免交常务理事单位会费、理事单位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凡常务理事单位免交理事单位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凡理事单位免交团体会员单位会费。

第二条 会费收取

(一)为方便会员交费,会费交纳实行提示制度和预交制度。协会秘书处通过网络、杂志、寄信、发电子邮件等方式提示会员交费。

(二)会费标准发生变化时,按新的会费标准调整应交会费。

(三)会费统一由协会办公室负责收缴,汇入协会账户。

(四)会费可以现金缴纳,也可以转帐缴纳。

(五)收取会费须开具专门的收据或发票,并加盖协会财务专用章。

    第三条 会费的管理

      会费的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纳入协会统一财务管理。收取会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协会对会员缴纳的会费,应实行专款专用,会费的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汇报,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监督。年检时,应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四条 会费的使用

      协会会费限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本着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     协会秘书处办公经费及固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差旅费等。

(二)编辑出版本协会刊物、学术论文集,建立和维护信息网络。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学术研讨会、报告会、经验交流会、政策制度培训会等。

(四)组织开展表彰、奖励活动,资助和培养会展人才。

(五)印刷费:编辑出版书籍、有关资料、简报、文件、支付稿酬等。

(六)开展对外交流。

(七)实施本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八)上述一至七项用于协会的经费实际支出部分,原则上不得超出当年的收入,年度节余经费须转入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本会所收取的会费必须严格遵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会费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的活动,同时为会员提供合理的服务。

    第六条 会费缴纳和逾期处理

(一)会费按年度缴纳。

(二)每年41日为会费缴纳的最后期限。

(三)会员无特殊原因逾期不交纳会费,经书面催缴后3个月内仍不交纳的,视为自动退会,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撤销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布。在本协会担任常务理事以上领导职务者,不再继续担任所任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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