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会展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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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会展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9/8/6 来源: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重庆市会展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 Chongqing Convention & Exhibi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QCE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重庆市内从事会议、展览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会展业相关的社会团体、科研单位、配套企业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地方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从事会展行业管理,制定行规行约,形成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行业区域及国际间交流和合作,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促进重庆会展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重庆市商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重庆市经济信息委员会、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重庆市贸促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驻地:重庆南岸区江南大道2号重庆国际会展中心展览馆26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会展业的政策、法规,指导和监督会员单位依法开展会展活动。

二、接受政府部门授权,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对行业准入资格资质进行前期审查;参加政府举办的与会展业相关的决策论证和听证会,组织进行行业的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三、代表行业利益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反映行业意见、建议以及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实施会展立项管理,汇总、协调本市各类展览和重要会议项目及年度计划;承接外来各类会展和本市出国办展项目的申报代理。

五、组织制定行业服务标准、行规行约等行业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诚信制度,对业内违规行为进行惩戒。

六、开展行业调查统计、展会效果评估、信息发布、价格协调和等级评定;受理会展业投诉,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七、开展会展业专业培训,帮助会员单位培养专业人才;组织会展论坛和各类讲座、研讨会,推广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和运作方式,促进会展业的技术进步。

八、开展会展经济理论与实践的研究,经有关部门批准,编辑出版会刊,建立会展网站,提供会展宣传、咨询、信息服务,帮助会员单位提高办会办展水平和效益。

九、加强会员之间、本行业与其他行业组织之间的联系和联合,组织与国()内外会展业协会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培育和发展品牌会展。

十、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其他有益于会展业进步的相关展会。

 

第三章 会  

第七条  本协会主要为单位会员。凡重庆市内从事会议展览业务的专业展览公司、会议展览场馆、科研教学机构和从事会展策划设计、广告宣传、展具展台制作搭建等其它相关配套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对会展业有研究、有影响的资深人士,可聘请为特邀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出具企业证明材料;

二、秘书处对申请者的资格及合法性初审通过;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优先取得行业协会的资料、刊物、信息及其他服务的权利;

三、对行业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申请自身正当权益受保护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五、对本协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可获得表彰或奖励;

六、入会自愿、离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须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执行协会决议;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接受协会指导和相关部门监督,支持和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的义务;

五、及时缴纳会费;

六、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维护会员间的团结,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需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牌。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均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章程、不履行义务、损害行业协会的利益或有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予以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等处分直至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诉;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行业协会的重大事项;

六、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按照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常务理事按照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二、协会副会长按照不超过常务理事二分之一的数量配置。

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会长除外)若因人事变动,应由该单位新任负责人接任,并报请协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本协会理事会成员必须担任协会相应职务一年以上,即:会长必须担任我会副会长一年以上;副会长必须担任我会常务理事一年以上,常务理事必须担任我会理事一年以上,理事必须加入协会一年以上。此外常务理事会以上任职的成员必须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参与协会管理,若多次不参加管理会议,将由理事会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设立专职秘书长一人。根据需要,并经本人同意,也可以聘任有关领导和有关专家出任协会名誉会长。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以下权力: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根据重庆会展产业特点,协会设立展览组织委员会、展览工程委员会、会议服务委员会、节庆活动委员会、宣传教育委员会五个内设机构。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在于收集和调研、协调会展产业相关环节中的专业问题,具体内容由各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业务。

第三十三条 若遇换届,由协会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新一届理事会组成单位人员名单并提名下一届会长、秘书长候选人,报请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和个人的赞助;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重庆市民政局和重庆市商业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协会建立预决算制度和经费审核制度,规范行业协会的经费使用,定期向协会会员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重庆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和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条  本章程于20131226日经第三届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重庆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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