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会展行业协会章程
(2021.9第六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重庆市会展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 Chongqing Convention & Exhibi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QCE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重庆市内从事会议、展览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会展业相关的社会团体、科研单位、配套企业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地方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从事会展行业管理,制定行规行约,形成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行业区域及国际间交流和合作,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促进重庆会展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和业务指导单位重庆市商务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驻地:重庆南岸区江南大道2号重庆国际会展中心展览馆26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会展业的政策、法规,指导和监督会员单位依法开展会展活动。
二、接受政府部门授权,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对行业准入资格资质进行前期审查;参加政府举办的与会展业相关的决策论证和听证会,组织进行行业的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三、代表行业利益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反映行业意见、建议以及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实施会展立项管理,汇总、协调本市各类展览和重要会议项目及年度计划;承接外来各类会展和本市出国办展项目的申报代理。
五、组织制定行业服务标准、行规行约等行业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诚信制度,对业内违规行为进行惩戒。
六、开展行业调查统计、展会效果评估、信息发布、价格协调和等级评定;受理会展业投诉,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七、开展会展业专业培训,帮助会员单位培养专业人才;组织会展论坛和各类讲座、研讨会,推广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和运作方式,促进会展业的技术进步。
八、开展会展经济理论与实践的研究,经有关部门批准,编辑出版会刊,建立会展网站,提供会展宣传、咨询、信息服务,帮助会员单位提高办会办展水平和效益。
九、加强会员之间、本行业与其他行业组织之间的联系和联合,组织与国(境)内外会展业协会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培育和发展品牌会展。
十、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其他有益于会展业进步的相关展会;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主要为单位会员。凡重庆市内从事会议展览业务的专业展览公司、会议展览场馆、科研教学机构和从事会展策划设计、广告宣传、展具展台制作搭建等其它相关配套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单位会员代表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代表本单位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并应保持其相对稳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本会邀请,或自愿申请,或由会员单位推荐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出具企业证明材料;
三、秘书处对申请者的资格及合法性初审通过;
四、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优先取得行业协会的资料、刊物、信息及其他服务的权利;
三、对行业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申请自身正当权益受保护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须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执行协会决议;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接受协会指导和相关部门监督,支持和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的义务;
五、按时缴纳会费;
六、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维护会员间的团结,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需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牌。会员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均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章程、不履行义务、损害行业协会的利益或有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予以业内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等处分直至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诉;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申诉。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讨论并决定行业协会的重大事项;
九、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至少1次会议,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总数的1/3,应为奇数,其总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应为奇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或者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线上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不定期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设立专职秘书长1人。根据需要,并经本人同意,也可以聘任有关领导和有关专家出任协会名誉会长。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重庆市商务委员会综合党委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本人期满卸任后担任协会终身名誉会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商务委员会综合党委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权力: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根据重庆会展产业特点,协会设立展览组织委员会、展览工程委员会、会议服务委员会、节庆活动委员会、宣传教育委员会五个内设机构。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在于收集和调研、协调会展产业相关环节中的专业问题,具体内容由各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条 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为专职,采用聘任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业务。
六、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一条 若遇换届,由协会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新一届理事会组成单位人员名单并提名下一届负责人候选人,报请重庆市商务委综合党委、重庆市民政局审查报备后,再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 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理事会任职条件及要求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成员必须担任协会相应职务1年以上,即:会长必须担任我会副会长1年以上;副会长必须担任我会常务理事1年以上,常务理事必须担任我会理事1年以上,理事必须加入协会1年以上。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按照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常务理事按照不超过理事的1/3、协会副会长按照不超过常务理事1/3的数量配置。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会长除外)若因人事变动,应由该单位新任负责人接任,并报请协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会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三十九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和个人的赞助;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未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预决算制度和经费审核制度,规范行业协会的经费使用,定期向协会会员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先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然后再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于2021年9月23_日经第六届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重庆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