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会展行业协会
渝展协发字〔2014〕08号 签发人:陈尉纲
纲
重庆市会展行业协会
关于展览工程设计收费的指导意见
(2014年4月试行)
各协会会员单位:
为加强展览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会展行业良性发展,鼓励设计水平提高,重庆市会展行业协会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展览工程设计收费指导意见》。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各会展企业计算和收取展览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一、重庆市会展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内广泛调查收集意见,参考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有关建筑装饰行业设计费收费标准》,并结合本行业特点,经反复论证,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展览工程设计收费指导意见》,作为各会展企业计算和收取展览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本《意见》中展览工程类设计费计算为造价计算和面积计算两种,其中造价计算以中标金额或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金额(涵盖委托方予以书面确认的工程造价)为计算基数;面积计算以合同施工面积(面积单位为平方米)为计算基数,收费基数项目由设计方和委托方共同商议确定。
三、 展览工程设计费计算方式为:
1、造价计算
收费基数X设计费系数=展览工程设计费
其中设计费系数不得低于6%;不高于15%
2、面积计算
收费基数(㎡)X设计费系数/㎡=展览工程设计费
其中设计费系数不得低于300元/㎡;不高于500元/㎡
四、参照本《意见》计算展览工程设计费后,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等实际情况,将设计费乘以0.9-1.5的难度系数。
五、本《意见》所提出的计费方式基于委托方初始要求并列入合同中的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在施工过程中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应相应增减,调整内容较大的,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六、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展览工程设计企业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七、展览工程设计企业应按委托方提出的设计要求,提供相关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八、设计中所包含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展览工程设计企业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九、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展览工程设计费。1:设计施工一体项目,在展览工程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作为定金;工程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0%的设计费;工程全部完工经验收后,结清全部费用。2:仅负责设计部分的项目,在设计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作为定金;设计方案提交并确定后即结清全部费用。如需设计企业协助施工指导及管理,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十、本《意见》由重庆市会展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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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会展行业协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 |